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坚决遏制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高发态势,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在前期征求意见基础上,于近日发布《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推动银行保险机构健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全链条治理机制,前移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关口,深化源头预防、标本兼治,确保涉刑案件风险防控取得预期成效。
据大成(上海)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陈胜介绍,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官网公开的信息统计,今年以来已有80余名金融系统干部接受审查调查。通过所查处的违法违纪事实来看,这些官员主要存在“靠金融吃金融”,多次进行权钱交易,履职不当,干预和插手信贷业务,违规干预企业授信审批,利用职权在贷款、融资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巨额财物等问题。
据北京中银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刘晓宇介绍,根据中国司法大数据研究院发布的《中国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问题研究白皮书(2022)》,2015年至2022年,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总体呈现波动下降趋势,但是在涉及罪名以及涉案金融机构两个方面体现出明显的“集中性”。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业务关联性犯罪和受贿罪等职务关联性犯罪,是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的两大核心类型。具体来看,非法吸收存款罪、诈骗罪案件数量最多。银行类金融机构涉诉案件占比较高。从金融机构从业人员犯罪案件风险类型来看,业务经营风险、内部腐败风险案件占比超七成。
为遏制金融机构涉刑案件高发,需要从预防入手,加强制度约束,使金融从业人员不能犯罪、没机会犯罪。
西北政法大学教授强力认为,涉刑案件的频繁发生,影响金融机构稳健运行,必须引起各监管部门和银保机构高度重视,必须以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全面覆盖、突出重点,法人主责、分级负责,联防联控、各司其职,加强属地监管,将防范涉刑案件发生融入日常监管工作当中,常抓不懈。
《办法》共5章40条。主要内容包括:总则、职责分工、任务要求、监督管理及附则。
《办法》用大量篇幅规范银保机构董(理)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层、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及分支机构等在涉刑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任务。
明确提出,银保机构董(理)事会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最终责任。其主要职责包括:推动健全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和制度机制;督促高级管理层开展案件风险防控工作;审议本机构年度案件风险防控评估等相关情况报告等。
高级管理层承担案件风险防控执行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建立适应本机构的案件风险防控组织架构,明确牵头部门、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在案件风险防控中的职责分工;审议批准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相关制度,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推动落实案件风险防控的各项监管要求等。
银保机构内设部门和分支机构对其职责范围内的案件风险防控工作承担直接责任,其主要职责是开展本条线、本机构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工作,加强对从业人员行为的管理,建立问责机制,确保案件风险防控责任落实到位。
《办法》要求,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案件风险防控机制,构建起覆盖案件风险排查与处置、从业人员行为管理、领导干部监督、内部监督检查、追责问责、问题整改、举报处理、考核奖励、培训教育等环节的全链条防控体系。前瞻研判本机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领域,针对性完善案件风险防控重点措施。
具体来说,在从业人员管理制度方面,要求健全从业人员职业操守和行为规范,依法依规强化对其异常行为监测和排查。
为有效防止“一把手”违法违纪涉刑,《办法》要求,国有和国有控股银行保险机构应当加强对“一把手”和领导班子的监督,严格落实领导干部选拔任用、个人事项报告、履职回避、因私出国(境)、领导干部家属从业行为、经济责任审计、绩效薪酬延期支付和追索扣回等规定。
对于一些易发领域,《办法》要求,银保机构应当在内部监督检查制度中建立健全监督和检查案件风险防控的相关机制,组织开展相关条线和各级机构案件风险防控内部监督检查,并重点加大对基层网点、关键岗位、案件易发部位和薄弱环节的监督检查力度。
要求银保机构,充分识别重点领域案件风险点的表现形式,包括但不限于信贷业务、创新业务、资产处置业务、信用卡业务、保函业务、同业业务、资产管理业务、柜面业务、资本市场业务、债券市场业务、网络和信息安全、安全保卫、保险展业、保险理赔等领域。
事实上,监管部门加强对银保机构涉刑案件的风险防控管理,并非始于今日。据刘晓宇介绍,银行领域的涉刑案件风险防控规定可以追溯至2013年11月1日起正式实施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案防工作办法》,其与2020年印发的《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共同构成银行业金融机构涉刑案件管理的制度基础。此外,原银保监会还于2020年发布了关于预防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办法》的发布,是在原规范性文件基础上,进一步从制度上入手,以部门规章的形式,进一步完善银行业保险业从业人员金融违法犯罪预防工作机制,防控银行保险机构案件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