吊车“无接触”致人受伤责任谁来担?
发布时间:2024-08-03 13:18

  2020年,李某因开办石料加工厂需安装打砂机,经人介绍认识起重机老板王某,两人一见如故,顺利达成承揽协议,约定由王某安排吊车将打砂机吊运至机座,承揽价格为1500元。

  几日后,王某如约将吊车开到施工现场,由司机张某操作吊车,李某站在高度约3米的孤墙上指挥安装。当张某将打砂机吊至高处,欲安放在预定地点时,吊运速度的加快,让李某不免胆颤,眼见机器距自己仅剩五六米,为躲避危险,他从墙上跃下。随后被吊运的机器撞到李某此前站立的墙上,部分墙砖落下。

  李某从墙上跃下后摔倒在地,致使左脚受伤,当日即入院治疗,经医院诊断为左跟骨粉粹性骨折。因治疗修养产生高额费用,双方就赔偿事宜多次协商无果,李某一怒之下将王某、张某二人诉至法院。

  利川市法院经审理认为,因紧急避险造成损害的,由引起险情发生的人承担民事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

  庭审查明,吊运的机器撞向李某所站立的墙体,是即时的、紧迫的,险情客观存在而非臆想。为避免造成更大损失,李某不得已跃下墙壁,其躲避行为具有不得已性。若李某被机器撞倒,被动掉下高墙所受到的损害必然大于其主动跳下高墙所受到的损害。因此李某的行为符合紧急避险情况,该案认定为紧急避险。

  司机张某作为险情引发人,应当对李某紧急避险的损害承担责任。王某与李某构成承揽关系,王某与张某构成劳务关系,王某作为接受劳务的一方,张某在提供劳务时引发险情,王某应当承担张某所应承担的责任。李某将自身置于危险场景,是险情发生的原因之一,应当视为对损害结果的发生有过错,其自身应当承担一定责任。遂依法判处被告王某赔偿原告李某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鉴定费等损失共计8.4万元,其余损失5.6万元由李某自行承担。

  紧急避险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侵犯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利,以保护较大的合法权利的行为。但无接触不等于无责任,双方即使未发生剐蹭、碰撞等直接接触,只要当事人行为与损害结果具有因果关系并对此具有过错,就应承担相应责任。

  在此提醒广大群众,货运行业潜藏着很多危险,运输货物、装卸货物时一定要按照规范操作,装、卸货需在确定周围安全的前提下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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